2. 股份發行流程
在香港,股份發行分三個步驟:
1. 獲得公司股東的同意:
首次進行股份發行時,必須通過股東大會尋求公司的批准。這是在配發、發行或授予(1)股份,(2)可轉換為股份的證券;(3)認購任何股份或該等可轉換證券的期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之前發生的。
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確認將繼續進行上述發行後,公司將發布已接受向被分配人要約的通知,並有權分配股票。
2. 配發人登記公司會員名冊:
儘管這些人被公認為是新股份發行的配發人,但這些人不得被視為公司的成員,也不能擁有股東的法定頭銜,除非其姓名已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中註冊。
在更新會員名冊時,企業主應執行《香港公司條例》第622條第30章的規定。規定指出,應在分配股票後的兩個月內更新公司的股東名冊,將新被分配人錄入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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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知相關當局
在股份發行後的1個月內將配發的申報表提交至香港公司註冊處。該提交的文件應專門提及以下內容:
- 已分配給被分配人的股份數
- 接收股票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 分配人已付金額或將要支付的股份對價
- 提交已更新的公司資本表,其中應詳細說明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實繳資本總額和公司已發行資本總額
如果一家公司無法在1個月內提交相關文件,則香港公司註冊處可能會拒絕批准公司股東變更申請。
3. 企業注意事項
計劃進行股份發行的企業應該了解以下內容:
股份發行價
股份發行價是指配發人應支付的股份價格。該價格通常反映了公司股票的市場價值。
企業必須意識到,在第622章中廢除票面價值之後,嚴格禁止以面值或折價發行股票。
全部和部分繳足的股票
如果在發行這些股份時就所購入的股份進行了全額付款,則這些股份將被視為已繳足股份。
但是,通常也可以先支付部分股份款項,剩餘付款可在以後支付。此類股份稱為部分繳足的股份。
如果被分配人負有剩餘的股份支付義務,當公司要求時,此類股份的持有人有責任支付剩餘的應付款。公司清算時,也需如此執行。
非現金注意事項
配發者可以選擇提供非現金對價,但是,如果發現非現金對價的價值低於已發行股份的市場價值,則已發行股份應被視為部分繳足股份而不是全額繳足股份。
結語
鑑於股份發行的重要性,若不遵守規定,將需承擔嚴重的後果。由於許多香港企業主不熟悉股份發行的過程,因此,他們有因觸犯《香港公司法》而遭受罰款的風險。因此,建議不熟悉當地義務的企業主聘請專業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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