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一家香港公司涉及許多正式步驟,整個過程可能會很昂貴,而且需要幾個月的時間才能完成,具體取決於公司的關閉方式。儘管有許多原因導致關閉公司,例如缺乏盈利能力、股東之間的衝突或無法開展業務,但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是無法償還債務。在本文中,我們將探討通過自願性和強制性(非自願)的公司清盤原因,以及這樣做時必須注意的因素。
本文包含:
2. 自願清盤
香港公司的自願清盤通常可以由公司的股東發起。如果公司董事認為公司清盤能夠在清盤啟動後的12個月內全額償還其未償債務,則可以由股東自願清盤。
如果是自願公司清盤,則過程如下:
1. 破產證明書的執行
2. 公司通過一項特別決議,將公司納入會員的自願公司清盤
3. 公司將向香港公司註冊處提交償付能力證明書
4. 公司將任命一名清盤人來監督公司的清盤
5. 將向公司註冊處發送通知,通知清算人任命
6. 將向稅務局和商業登記處發送通知,宣布清盤開始
7. 公司將在《憲報》上公佈公司清盤和清盤人任命的決議
8. 清算人將協助公司資產的變現和分配給成員
9. 將舉行最後一次會議,以批准公司帳戶的清盤並通過特別決議,以處理賬簿和記錄,並通知公司註冊處
10. 公司資產變現和分配後,清算人將被免職。
3. 強制清盤
如果債權人認為公司將無法清償其未償債務,則可以發起強制公司清盤,通常也稱為非自願清盤。在這種情況下,將召開債權人會議,討論圍繞還債的後勤工作。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下令強制公司清盤:
- 公司無力償還10,000港元或以上的債務
- 法院認為,進行公司清盤是公正合理的
- 該公司已以特別決議方式決定由法院清盤
除香港公司的自願清盤外,公司清盤過程通常遵循相同的步驟和程序:
1. 公司發出書面要求償還未償債務
2. 清盤呈請書已提交香港法院及公司。在提出本請願書後,公司清盤程序應視為已開始
3. 有關公司清盤呈請的法庭聆訊
4. 如果債權人聽證會成功,法院將發布清盤令
5. 債權人將與有關各方會面以便安排公司清盤程序
6. 任命清算人,監督公司清盤
7. 公司的資產將變現並分配給債權人。成功清盤和分配資產後,清算人將被解除職務
8. 公司解散
公司董事在強制清盤期間的職責
在任命臨時清算人,或下達清盤令後,公司董事的標準權力將終止。但是,即使公司可能要進行這些程序,公司董事仍將承擔某些責任。公司董事必須:
- 將公司的資產、帳簿、票據和公司印章交至臨時清盤人或清算人;
- 參加臨時清盤人或清算人的辦公室會面,以提供有關公司資產和交易的信息
- 在任命臨時清算人之日或清算令之日起28天內提交公司宣誓書
- 臨時清盤人或清算人通知參加債權人和分攤人會議
- 繼續與臨時清盤人或清算人合作,直至完成公司清盤程序
- 如有任何地址變更,立即通知臨時清盤人或清算人
作為公司董事,除了標準義務外,不遵守上述義務的個人可能會在一定時間內被起訴並喪失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
結論
永捷集團是一家持有許可的香港公司。從公司成立到公司清盤,我們在協助香港公司各階段的工作上都有豐富的經驗。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聯繫永捷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