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技術以多種方式改變了商業業務的運作方式,例如以比特幣和穩定幣等加密貨幣支付商品和服務。加密貨幣和數字代幣也挑戰了傳統的財務報告標準和稅收制度。
永捷集團相信,會計師和提供企業服務的公司在理解和支持這項新技術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也對傳統商業模式和財務報告上產生重大影響。
區塊鏈技術以多種方式改變了商業業務的運作方式,例如以比特幣和穩定幣等加密貨幣支付商品和服務。加密貨幣和數字代幣也挑戰了傳統的財務報告標準和稅收制度。
永捷集團相信,會計師和提供企業服務的公司在理解和支持這項新技術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也對傳統商業模式和財務報告上產生重大影響。
在製定和應用加密貨幣會計政策的過程中,董事指出:現在沒有一套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專門處理持有加密貨幣公司的會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解釋:委員會參考香港會計準則第 38 號“無形資產”(“DIPN 38”),將無形資產定義為沒有實物的可識別非貨幣資產,董事認為加密貨幣滿足無形資產定義的要素。
由於加密貨幣被視為一種無形資產,並以重估價模式(revaluation)來衡量公司持有的加密貨幣。在報告期末進行減值評估,以確定加密貨幣的可回收金額是否高於其賬面價值。當可回收金額低於賬面值時,減值虧損立即確認為開支。
若非物質資產的帳面金額因重新估價而增加,該帳面金額增加後的數值應被顯示於其他綜合收入上,並累積於重估盈餘下的權益(Equity)之中。但該帳面金額的增加需增至一個程度能夠逆轉同一個資產的重估減值(而該資產先前亦曾被視為盈利或虧損),並在損益表上顯示。
如無形資產之帳面金額若因重估價而減少,該帳面金額減少後的數值應顯示在損益表上。減少的數值也應被列於其他綜合收入中,直至該無形資產的重估增值項下出現負數。在其他綜合收入上顯示的金額下降將減少重估盈餘下權益(Equity)中之累計金額。
香港稅制具有地域性,只有在香港產生或取得的利潤才須繳納香港利得稅。它的特點是沒有 GST/VAT 制度和沒有資本利得稅等關鍵特徵,並且通常不對股息收入徵稅,或對股息和利息徵收預扣稅。雖然沒有針對加密貨幣徵稅的具體法律,但香港稅務局(“IRD”)於 2020 年 3 月發布了第 39 號釋義及執行指引(“DIPN 39”),為數字經濟、電子商務提供了指導和數字資產解釋和提供實務指引:
DIPN 對納稅人沒有法律約束力,但確實表明 IRD 可能採取的立場。 DIPN 39 就數字資產徵稅提供的一些說明如下: 1) 數字資產的利得稅處理取決於其分類(支付代幣、證券代幣,或實用代幣)。 2) 初始代幣發行的收益,按照所發行代幣的屬性徵稅。如果發行證券代幣,收益通常會被視為資本性質。如果發行實用型代幣,並發現其來源於香港,收益通常需要徵稅。 3) 為長期投資目的而持有的數字資產,可能被視為資本性質,在這種情況下,將其出售將產生資本收益(在香港不徵稅)。數字資產是出於投資目的還是作為交易股票持有,取決於收購時的意圖。 4) 作為就業收入獲得的加密貨幣,應按其市場價值申報,並與正常薪酬享受相同的薪俸稅待遇。 DIPN 39 表明 IRD 會繼續密切關注加密貨幣市場。
香港對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規則不斷收緊,以及越來越關注虛擬資產交易所的新監管許可框架。同時,經合組織發布了一份報告,概述了稅收待遇和新出現的稅收政策問題。旨在為加密資產和虛擬貨幣的稅收處理提供清晰、更新的指導和立法框架,並針對新興技術發展提供稅收指導,包括穩定幣、中央銀行數字貨幣、股權證明和去中心化金融,現有的框架可能不合適。
加密貨幣所面對的稅務問題通常都很複雜,而且由於加密空間的發展速度和規模,以下這份問題名單還在不斷增長。每個問題和事件都必須仔細檢查,並遵守當地稅務法律去處理。但由於缺乏稅收指導,導致這些問題難以妥善處理。
《稅務條例》(IRO)中沒有對於如何向加密貨幣徵稅的指導。 DIPN 39 的發布提供了一些關於數字資產的一般原則,但有機會未能解決不斷發展的數字資產經濟,並導致過度簡化納稅人的稅收立場,因此為 IRD帶來 挑戰。
IRD 將根據數字資產的類型以及資產在納稅人業務中的使用方式來確定數字資產的稅收。加密資產分為三類; 1) 支付代幣,2) 安全代幣 3) 實用代幣。
如果該代幣代表了安全代幣去發行,例如公司的股權或擁有權權益,並從發行中獲得的收益,將被視為資本性質且不徵稅。另一方面,如果代幣僅賦予持有人商品或服務的權利,而沒有任何股權或擁有權權益(效用代幣),其發行收益將被視為商品或服務的預付款,收入確認的時間應根據適用的公認會計原則,並遵循代幣收益,反映在損益表中。
如果一項業務被認為是通過交易、交換或採集加密貨幣資產而進行的,則只有來自香港的利潤需要繳納利得稅。同樣,這是一個根本的問題,如何分析開展產生利潤活動的地區。在此類納稅人的加密貨幣業務過程中,空投和區塊鏈分叉等事件將被視為來自香港的利潤。
對於將加密貨幣作為對價進行普通商業交易的納稅人,例如收到加密貨幣以購買商品或服務,加密貨幣在交易日的市場價值應反映銷售和購買的金額。
是的,當員工以加密貨幣獲得報酬時,將根據薪俸稅條款徵稅。僱主報稅表中報告的金額應該是計算時加密貨幣的市場價值,而不是實現加密貨幣成法定貨幣時的金額。如果將加密貨幣包括在工資的一部分並授予員工,加密貨幣將按授予的價值預先徵稅,並且出售後加密貨幣的未來升值應享免稅。當加密貨幣作為就業收入收到時,雇主和僱員都有義務申報。
對於持有數字資產進行長期投資的投資者,所得收益將不徵稅。處置加密資產的任何利潤本質上都是資本,無需繳納利得稅。香港沒有資本利得稅。在確定加密資產是否應被視為資本資產或企業的交易股票時,需要考慮事實和情況,例如活動的頻率、人員的僱用和活動的目的。
利用離岸公司進行加密貨幣業務,尤其是在對加密市場友好的司法管轄區,是現在受歡迎的選擇。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和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沒有監管框架禁止加密貨幣或區塊鏈業務,因此目前您可以在當地開設公司並運營業務。然而,大家必須留意監管變化和形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