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Taxation of E-Commerce and Digital Assets (DIPN 39)

香港電子商務和數字資產稅(DIPN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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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一直以來,香港一直被認為設有簡單明了的納稅制度,但是由於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這種稅制近年來面臨著挑戰。2020年3月27日,香港稅務局(“ IRD”)發布了其《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9條》(“ DIPN39”)修訂版,以提供有關香港對電子商務業務稅收處理的最新信息。在本文中,我們將討論DIPN39將如何影響電子商務業務和數字資產的處理。

 

本文內容包括:

1. 電子商務交易

2. 數字資產

3. 收入特徵

4. 轉讓定價

1. 電子商務交易

香港採用地域性徵稅方式,因此只有在香港產生或來自香港的收入才需要繳納香港利得稅。因此,在香港經營業務但在香港以外賺取利潤的公司可能不需要繳納這些利潤的香港利得稅。為確定利潤是否應繳納香港利得稅,稅務局會進行以下查閱:

 

常設機構

 

稅務局會考慮設立常設機構,以決定公司是否在香港進行營業、專業或業務,以收取利得稅。 

 

以往,基於電子商務交易僅存在服務器並不構成在香港進行貿易,也不能充分證明常設機構的存在,因此可能會對電子商務交易不應該徵稅有所爭議。DIPN39修改了此解釋,並闡明了電子商務交易在滿足哪些條件時需繳納香港利得稅。

 

  • 若公司使用的服務器在公司業務活動中的重要部分是通過該服務器進行的,則該公司在香港使用的服務器可被視為香港的常設機構。
  • 歸屬於香港的服務器的利潤將參考服務器在香港執行的功能確定並繳納香港利得稅

 

另外,就網站可以在服務器上存儲和訪問的程度而言,即使現在不需要人員現場操作設備,該服務器現在也可以構成“固定營業場所”。

 

開展業務

 

若要確定電子商務公司是否一直在香港開展業務,IRD將檢查公司的運營,以確定其核心業務運營和支持活動在何處進行 – DIPN39列出了他們認為是此類活動的“核心運營和支持活動”。

 

  • 與接收、存儲和分發產品輸入相關的入庫物流
  • 與將輸入轉換為最終產品形式相關的操作
  • 與產品的收集、存儲和實際分配有關的出庫物流
  • 與提供購買者可以購買產品並誘使他們購買的方式相關的營銷和銷售
  • 與提供服務以增強或保持產品價值相關的服務

 

利潤所在地

 

稅務局遵循廣泛的指導原則:“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因為一家公司在香港的業務並不一定等同於在香港獲取收入。 

 

由於在線交易是在最少的人員參與下在線進行的,因此很難將電子商務交易定為應繳納利得稅的特徵。為了確定利潤的來源,DIPN39強調需要解釋產生利潤的企業的核心運營以及這些運營的發生地。 

 

  • 服務器的位置並不能確定獲利的地點
  • 必須確定影響電子商務交易以產生相關利潤的核心運營,以及這些運營的發生地
  • 不應考慮以電子方式進行的活動

2. 數字資產

數字資產經常被誤解,並且在現實中每種數字資產的功能和使用範圍各不相同,因此它們彼此相似。DIPN39澄清了一種觀點,即決定稅收待遇的是自然,而非數字資產的形式。

 

初始代幣發行(“ ICO”)

 

  • ICO是使用加密貨幣的一種籌資形式,對發行的代幣的稅收待遇將取決於代幣的獨特屬性
  • 例如,為授予所有權權益而發行的代幣將被視為本質上的資本,而無需繳納香港利得稅,而授予持有者未來利益權的已發行代幣將被視為應納稅。

 

持有用於投資的數字資產

 

  • 稅務局會參考並運用“交易徽章”原則,以確定所持有的數字資產是否應繳納香港利得稅

 

加密貨幣業務

 

  • 對於加密貨幣交易,將考慮獲利的性質,產生獲利的操作以及開展獲利活動的地點

3. 收入特徵

DIPN39設定了確定是否將電子商務付款視為特許權使用費的規則,特別是如果付款是為了獲取版權或版權使用,則該付款將構成特許權使用費。

4. 轉讓定價

轉讓定價是指對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進行定價的規則和方法。DIPN39指出,一般轉讓定價規則和公平原則適用於電子商務交易,其方式與有形資產交易相同。

 

結語

稅務局發布的修訂版DIPN39為電子商務和數字資產行業提供了期待已久的清晰度,並為這些行業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作為一家香港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永捷集團在協助各行各業的業務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我們很高興為您提供所有審計和稅收方面的幫助。請聯繫永捷集團尋求幫助!